目 錄
一、危險場所區域劃分.......................................
1. 可燃性氣體,蒸汽和薄霧氣體場所
2. 粉塵場所
二、防爆標志解析................................. ........
1. 溫度組別(T 組)
2. 氣體組別
3. 防爆標志
4. 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分類、分級、分組示例
三、防爆標準及選型.
1 . 各種防爆型式的對應標準
2. 氣體爆炸危險場所用電氣設備防爆類型選型表
一、危險場所區域劃分
危險場所區域的含義,是對該地區實際存在危險可能性的量度,由此規定其可適用
的防爆型式。國際電工委員會/歐洲電工委員會劃分的防爆區域為:
0 區:連續地存在危險性大于 1000小時/每年的區域;
1 區:斷續地存在危險性 10~1000小時/每年的區域;
2 區:事故狀態下存在的危險性 0.1~10 小時/每年的區域;
中國劃分的有效區域和以上相同。
根據爆炸性環境的頻率和持續的時間把危險場所劃分為不同的區域。氣體場所劃分
為三個區域:0 區,1 區和 2 區;粉塵場所分為三個區域:20 區,21 區和 22 區。
1. 可燃性氣體,蒸汽和薄霧氣體場所
0 區
爆炸性環境中的爆炸性混合物以氣體,蒸汽或薄霧形式連續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
所。
使用在0區的電氣設備須按照EN50284 和IEC60079-26中對д類,種類I(氣體)電氣
設備的有關規定進行設計,測試和標識。
1 區
在正常運行時,爆炸性環境中可能會出現氣體,蒸汽或薄霧形式的爆炸性混合物的場
所。1 區是防爆電氣設備的典型應用場所。標準 EN50014~ EN50020,EN50039 以及
IEC60079-0,-1,-2.-7,-11,-18,-25 對1 區場所使用的電氣設備做了規定。
2 區
在正常運行時,爆炸性環境中不太可能出現氣體,蒸汽或薄霧形式的爆炸性混合物,
如果出現也只是偶爾發生并且短時間存在的場所。
通常情況下,”短時間”是指持續時間不多于 2個小時。
標準 EN50021 和 IEC60079-15 對 2 區使用的電氣設備做了相應的規定,同時也必須
滿足通用的絕緣電阻,沖擊能量和耗散功率等要求。
2. 粉塵場所
20 區
EN50281-1-1 標準對用于 20 區的電氣設備殼體結構及設計做了相應規定。
IEC60241-11 對在 20 區使用的電氣設備做了補充要求,包括本質安全防爆等方面的內
容。20 區應用種類 1(粉塵)電氣設備。
21 區
磨坊,煤炭,谷物倉庫以及包裝生產線及其周圍是典型的 21 區場所。在 21 區中,
可能會發生因粉塵泄漏等原因而形成爆炸性粉塵混合物。此外,電氣設備表面粉塵堆積
也是工廠安全生產的隱患,應引起足夠的重視。
21 區須使用種類2(粉塵)防爆電氣設備。
22 區
在正常運行時,爆炸性粉塵混合物不太可能出現,只有在故障狀態下才可能發生的
場所。22 區須使用種類3(粉塵)防爆電氣設備。如果是爆炸性環境中的粉塵是導電性
粉塵,則依據 EN50281-1-2 的規定,須使用種類2(粉塵)防爆電氣設備。
與劃分危險場所類型相關的因素:
危險場所劃分與現場的多種因素相關。通常情況下,很難給出危險場所劃分的明確
標準和定義。以下幾個因素與危險場所劃分類型密切相關:
指導手冊2
1. 可燃性物質的物理特性
2. 環境中的氣體,蒸汽,薄霧及液體的數量
3. 釋放源的狀態
4. 通風的狀態
5. 防止氣體,蒸汽,薄霧擴散的措施
6. 影響可燃性氣體,蒸汽,薄霧揮發性的因素
7. 生產現場的安全記錄
8. 設備、裝置的結構和配置情況
二、防爆標志解析
1. 氣體組別
場所中氣體/蒸氣分類/分級 |
允許使用設備類別/關系 |
||||
ⅡA(例如:丙烷、戊烷、苯,汽油、乙醇、乙醛、丙酮、甲胺) |
ⅡA、ⅡB 或ⅡC
|
||||
ⅡB(例如:乙烯、二架醚、焦爐煤氣等) |
ⅡA、ⅡB |
||||
ⅡC(例如:氫氣、乙炔和二硫化碳) |
ⅡC |
||||
典型的危險性氣體 |
歐洲電工標準化委員會 EN50014EC |
北 美NEC500 條款CLASS1 表氣 |
中 國GB-3836-1
|
最小點燃能量(微 焦) |
|
乙 炔 |
ⅡC |
A |
ⅡC |
20 |
|
氫 氣 |
IIC |
A |
IIC |
20 |
|
乙 烯 |
IIB |
C |
IIB |
60 |
|
丙 烷 |
IIA |
D |
IIA |
180 |
|
注:中國 GB3836 標準規定ⅡC 級最小點燃能量為19 微焦耳,ⅡA 級最小點燃能量為
200 微焦耳。
氣體分組和點燃溫度,在一定環境溫度和壓力下與可燃性氣體和空氣的混合濃度有
關。
2. 溫度組別(T 組)
電氣設備的最高表面溫度指在爆炸性氣體環境中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最高表面溫度,
且該溫度須低于該危險場所出現的氣體或蒸氣的引燃溫度。
氣體或蒸氣的引燃溫度指在爆炸性氣體環境中出現的氣體或蒸氣的引起燃燒的溫度,
是氣體和蒸氣本身的特性,根據GB3836.1-2000。
這是與氣體點燃溫度有關的電氣設備(假定環境溫度為40℃時)的最高表面溫
度,點燃能量與點燃溫度無關。在標準BS5345第一部分中列出了所有可燃性氣體和其
組別。
指導手冊3
最高表面溫度(℃) |
溫度IEC79-8 |
組別 GB3836-1
|
450℃ |
T1 |
T1 |
300℃ |
T2 |
T2 |
200℃ |
T3 |
T3 |
135℃ |
T4 |
T4 |
100℃ |
T5 |
T5 |
85℃ |
T6 |
T6 |
3. 防爆標志
以下以CENELEC氫氣防爆標志為例:E Ex ia ⅡC T4
E:按 CENELEC 標志認可 Ex:防爆公用標志
ia:防爆型式(本質安全) Ⅱ:設備組別
C:氣體組別 T4:溫度組別
相關標簽:,
上一條:閥門形式分析